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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智大學輔導傑出教師獎勵辦法
84.07.05
八十三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8.12.29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獎勵善盡導師職責,並熱心參與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且貢獻卓 越之教師,特訂定輔導傑出教師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校服務滿三年以上之專任教師,擔任輔導工作合於第四條所述,經或學務處或學院 (中心)推薦者,得列為候選人。 第三條:獎勵項目: (一)傑出獎:每年全校最多一名,每名獎金壹拾萬元及獎牌乙面, 獲獎者事蹟得列入校史館名人堂。 (二)優良獎:每年全校最多三名,每名獎金伍萬元及獎牌乙面。 第四條:候選人條件: (一)傑出獎: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近五年三之獲得年度輔導傑出教師優良獎。 2. 曾獲得優良獎一次且有具體之特殊輔導事蹟。 (二)優良獎: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符合本條第一款條件,而未獲得傑出獎者。 2. 近三年因輔導工作曾獲得年度服務評鑑優等者。 3. 有其他具體特殊輔導事蹟者。 第五條:輔導傑出教師甄選參考標準: (一)與學生經常保持接觸,了解關懷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二)輔導學生生活、學習、活動有具體成效者。 (三)協助學生解決困難問題,有具體事實者。 (四)擔任學校與學生溝通之橋樑,有具體事實者。 (五)對學生輔導工作又具體措施者。 (六)學生對教師輔導反應良好者。 第六條: 傑出獎獲獎者須間隔三年以上,始得再接受推薦。各獎項候選人經推薦而未獲獎者,另頒發獎牌乙面,以資表揚。 第七條: 候選人之推薦資料,於每年申請期限截止前由學務處或各學院(中心) 送「輔導傑出教師審查委員會」彙整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由校長聘任:並得聘請校外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一年。副校長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第八條: 候選人推薦方式及審議程序與審查委員會組織及職掌依本校「輔導傑出教師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另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