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輔導傑出教師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84.09.25八十四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88.05.03八十學年度第十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89.11.27八十九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獎勵善盡導師職責,熱心參與各項學生輔導工作且貢獻卓越之教師, 依本校頒行「元智大學輔導傑出教師獎勵辦法」之規定訂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候選人須符合「元智大學輔導傑出教師獎勵辦法」第四條所述。推薦方式如下:

1.各系所參考師生意見,推薦各系候選人。各學院(中心)成立推薦小組,就各系所推薦名單,選出各學院(中心)之輔導傑出教師候選人,名額以不超過各學院之導師總數十分之一為原則。

2.由學務處依教師之輔導記錄及學生反應主動推薦,名額以不超過候選人總數十分之一為原則。

 

第三條:審議程序:

 

1.資料彙整:

  學務處或各學院將各候選人之初步推薦資料送相關單位補充意見,並完成候選人之推薦資料送「輔導傑出教師審查委員會」審議。

 

2.初審:
審查委員會依候選人之推薦資料進行:

(一)審查候選人資格。

(二)分組訪談:包含候選人、候選人同儕及導生。

3.決選:

審查委員會依候選人之推薦資料及訪談記錄進行審議,並評定應獲獎等級,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後,將獎勵名單,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

第四條:審查委員會之組織:

1.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副校長、學務長及近三年內獲輔導傑出教師傑出獎之教師為當然委員,與各院教師代表及得聘請校外人士擔任委員共同組成之,副校長為召集人。

2.各院教師代表之名額以不超過各學院導師總數二十分之一為原則。

3.委員如為候選人,必須遵守迴避原則,迴避審查過程。

4.委員須曾擔任輔導工作三年以上之教師。

第五條:審查委員會之職掌:

1.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2.選舉原則之建議並負責進行審議程序及流程。

3.決定輔導傑出教師各獎勵項目之獲獎者。

4.審定輔導傑出教師相關辦法。

第六條:本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真心•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