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淑敏 著
要為同性戀下一個嚴謹的定義是很困難的事情,因為不同的時代、不同立場的人、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說法,綜合國內外學者( Gadpille , 1989;劉明倫,民89;劉安真,民89)對同性戀的定義或判定是否為同性戀的標準,可綜合出以下六個指標:
1. 有一種無法抑制想要與同性有親密行為的想法。
2. 情感與慾望的對象只限於同性,對異性不感興趣。
3. 渴望與同性的互動,包括文字、書信、談話,並為之神魂顛倒。
4. 經常會感到孤獨、較強的抑鬱,部分人尚有罪惡感、羞恥感。
5. 是持續性而非情境性或偶發性的行為。
6. 年齡已滿二十或二十五歲。
其實這樣的標準是非常嚴格的判準,把同性戀縮小到非常小的範圍和人數,視同性戀為「少數、固定的一群人」,背後藏著一個「同性戀是不好的」迷思,試想我們會把上述六個指標中「同性」的字眼改成「異性」,「異性」的字眼改成「同性」來作為判別個人是否為異性戀的標準嗎(劉安真,民89)?
同性戀不正常嗎?
1950年之前的同性戀理論,認為同性戀是「性別倒錯」(gender inversion),認為同性戀的男生本質上是女性,而同性戀女生的本質上是男性,所以他們情慾的對象是同性,成為同性戀。這樣的理論到了1968年Mary McIntosh 提出「同性戀角色理論」而有突破的不同解釋,認為不同時空或不同社會文化脈絡對同性戀角色有著不同的詮釋,而不是跨時空的固定看法。
精神科從1869年開始以homosexual這個醫學名詞來界定同性戀行為。1952年美國精神醫學的診斷統計手冊(DSM)第一版(DSM-I)將同性戀列為社會病態人格中的性變態;1968年第二版(DSM-II)將同性戀列為性格異常中的性變態;1974年經同性戀者不斷抗議與辯論,醫界終於不再視同性戀為精神疾病,只是所謂的「性傾向偏差」;1980年的第三版(DSM-III)更進一步排除「性傾向偏差」的觀念,除非同性戀者本身無法接受和認同自己是同性戀並且想要改變,才被歸類為心性障礙的「自厭性同性戀」;在1994年第四版(DSM-IV),也是目前使用的精神醫學的診斷統計手冊中已經看不到同性戀的字眼了,只有當患者對自己的性傾向感到持續而顯著的痛苦時,才列為性疾患的分類下。從不同時期的精神醫學的診斷統計手冊可以反映出同性戀診斷觀念的改變,以目前的醫學觀點來看,同性戀只是個人性傾向不同,若自己能接納和認同就不是病態,同性戀者和一般人無異(劉明倫,民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