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0 條 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表、揭示、通識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化學品分級管理簡介(本校採CCB化學品分級管理)
- 勞動部職安署CCB化學品分級管理系統
- 勞動部職安署化學品分級運用手冊(含暴露控制表單)
- 本校具有健康危害之化學品分級管理清單及執行紀錄表本校具有健康危害之化學品分級管理清單及執行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