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公告
一、「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於「住宿優惠」項目,增加「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措施,其內容如下:
(一)申請對象: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二)補助金額: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考量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租金水準的不同,每人每月補貼1,200元至1,800元租金,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8月至隔年1月、下學期為2月至7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
學生租賃地 所在縣市 |
每人每月 補貼金額 |
租 賃 地 所在縣市 |
每人每月 補貼金額 |
臺北市 |
1,800元 |
新北市 |
1,600元 |
桃園市 |
1,600元 |
臺中市 |
1,500元 |
臺南市 |
1,350元 |
高雄市 |
1,450元 |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 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臺東縣 |
1,350元 |
金門縣、連江縣 |
1,200元 |
(三)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備妥1. 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2.房屋租賃契約影本、3.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件,於10月16日(五)前將資料繳交至學務處生輔組(8203室),逾期不予受理。
二、相關表件請參閱附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