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目的

個資法的核心,在於保障個人隱私,而隱私指的是一個人「不受干擾的權利」(right to be let alone)。透過立法,可以讓人有所根據的捍衛自身權利。

施行日期

本法 99.05.26 修正公布之全文,除第 6、5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適用範圍

公務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非公務機關: 公務機關以外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什麼是個資法?

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主要是從蒐集、處理、利用和國際傳輸等行為層面,來規範個人資料的使用範圍。個人資料包含的是 「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特徵、職業、財務情況」等一般資料,「醫療、性生活、犯罪前科」等特種資料,而個資不論是存於電腦上的數位型式,或者是寫在紙張上的紙本型式,新版個資法全都一體適用。當企業向顧客蒐集個人資料時,都必須盡到告知的義務。

個資法權利?

個資法明訂,個人仍然可以對已經提供出去的個人資料,行使相關權利,這包括了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以及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甚至也可以要求企業進行完全刪除。所以當事人可以要求企業對於自身資料進行更改以及限制不得作為他用,而企業在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