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教育資源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90.05.14 八十九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91.06.10 九十學年度第十九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2.10.30 一0二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6.10.11一0六學年度第五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09.02.12一0八學年度第十四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第一條
- 根據「元智大學教育資源發展基金委員會組織章程」,訂定『教育資源發展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辦法訂定事項由「教育資源發展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執行之。
- 第三條
- 本會執行之職責:
- 第四條
- 捐款指定用途予各單位,各教學單位、處、室或研究中心【可設立獨立帳號的單位有:處、室、院(系、所)、講座、中心】,並依本校會計法規及程序核銷辦理。
- 第五條
- 捐款如以孳息作為指定用途,得按前述(第四條)原則運用。
- 第六條
- 若捐贈不動產、有價證券等非現金財物,需取得捐款人同意,並經行政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方得變賣,所得款項扣除必要開支後,亦可按前述(第四條)方式運用。
- 第七條
- 凡捐款一律由學校發給正式收據以為徵信並據以報稅。捐款人姓名及金額均定期刊於元智大學刊物上。捐款單、收據均順序編號、專人保管,以防流弊。
- 第八條
- 教育資源發展基金之捐款運用皆依本校相關之會計法規與程序核銷辦理。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年度募款活動企劃、執行。
二、年度募款成果業務報告。
三、有效管理募款並定期公開,建立良好徵信。
四、其他募款相關事項。
二、年度募款成果業務報告。
三、有效管理募款並定期公開,建立良好徵信。
四、其他募款相關事項。
- 更新日期:(202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