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OTT管理法規要與時俱進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記錄整理】

大陸數位匯流(OTT,over-the-top)影音服務產業龍頭愛奇藝申請來台成立子公司,已遭投審會駁回。姑且不論個案,當OTT影音市場蓬勃發展,境外頻道、線上影音OTT積極來台拓展市場,並且挑戰電信和有線電視傳統經營模式,凸顯主管機關對物聯網政策法規須與時俱進的重要。

隨著產業迅速發展,世界已出現新獨占或寡占的OTT業者,如Amazon占美國書市五成,阿里巴巴為大陸市占率80%電商市場,百度占有90%中國大陸搜尋引擎市場,Wechat也有9億用戶;全球更有13億Facebook活躍使用者,Google則占有68%美國、90%歐洲搜尋引擎市場。

當一個產業規模還小,或許該鼓勵競爭,但當OTT、IoT業者取得大量用戶數,成為顯著市場力量時,將會利用其服務必用性質,阻卻來自平台業者的競爭。換言之,當OTT、IoT形成獨大,對於獨占、網路中立性與誰可擁有網路流量的管理權限,須嚴肅面對。

台灣數位匯流管理架構必須揚棄現有第一類與第二類電信事業之分野(即以機線之有無來分類),走向「網路傳輸」與「數據服務」事業兩大分類,將OTT、IoT業者納管,以保障面對用戶終端時,兩層業者間的公平競爭。

針對數據服務事業的規範管理,首先是須進一步制訂數據服務事業的認定標準,要求提供付費且已具一定市場規模的數據服務業者,比照電信業者,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或經主管機關通知後逕予登記。

而網路中立性涉及數據服務業者及消費者平等接取網路的權利,包括網路傳輸或數據服務業者的流量管理,不得有任何顯失公平的限制,數據服務業者不得以其他技術或非技術之障礙干擾消費者的選擇,及網路傳輸業者應對消費者合理揭露其網路流量管理措施等。

其次是零基費率規範。零基費率類似於現行電信法中普及服務或有線電視的基本頻道的觀念。主管機關將涉及民眾重大權益相關的必用數據服務之接取,列為網路中立性適用範圍,網路傳輸業者不得任意降速,同時流量不列入傳輸量上限計算。並且,可應用普及服務及必載頻道概念訂定消費者必用之數據服務,並定期公告檢討。

第三,對於反競爭行為之限制,應仿效電信管制中的必要設施概念定義必要數據,指數據服務業者若無接取或分享此數據,則無法提供替代服務,並強制具有顯著市場力量之數據服務業者開放必要數據。主管機關必須界定特定市場範圍、及特定市場之顯著市場力量認定標準,並定期檢視。(本文為元智大學資訊管理系教授、前NCC法規諮詢委員周韻采口述)

【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