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捐贈須填寫取得來源

【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民眾為了節稅,透過捐贈來減少所得,讓自己少繳一點稅的作法相當普遍,但也引發不少「買低報高」的非法弊端;財政部賦稅署今年使出必殺計,規定所有的非現金捐贈,都必須註明向誰買、花多少等資料,讓實物捐贈的節稅效用大打折扣。

老夫子在扣掉免稅額、扣除額後,去年淨所得200萬元,落在30%的稅率,算一算得繳31萬6700元的稅{200萬 (所得)X30%( 稅率)-28 萬3300(累進差額)},他透過友人牽線,買了一批報價50萬元的二手電腦捐給澎湖某國小,淨所得降為150萬元,變成只需要繳20萬9900元的稅{150 萬X21%-10萬5100},少繳10萬6800元。

而老夫子捐贈節稅的奧妙就在於,他買來捐贈的二手電腦帳面價值有50萬元,但實際上他可能只花了5萬元,他再拿賣方所開面額50萬元的假發票來扣抵,一來一往之間,就幫自己荷包省下5萬6800元 (10 萬6800-5萬)。

類似老夫子這種走偏門的節稅手法,在過去幾年相當氾濫,不少知名人士更因此被檢調查獲,面臨高額補稅的命運。國稅局也發現,坊間有不少公司專門提供五花八門的捐贈物品,提供民眾用來捐贈節稅,業者並會配合開立假發票。

國稅局官員說,捐贈給政府機關可以「捐多少、抵多少」,因此捐贈抵稅相當受到有錢人青睞,過去幾年財政部陸續對捐贈公設地、納骨塔和未上市櫃股票作出限制,但捐贈物品花樣愈變愈多,相關逃漏稅案件抓不勝抓,因此決定從上游攔截,今年開始只要是捐贈實物,不論是捐給政府機關或民間公益慈善團體,納稅人都必須填寫「實物捐贈取得來源」欄位,包括出售人姓名、統一編號和金額等資料。

官員表示,國稅局拿到這些申報資料後,會去比對出售這些抵稅物品公司的帳,以追查這些公司是否虛增發票金額,協助民眾逃漏稅,因此今年想再利用捐贈節稅可能不再是那麼容易,民眾要不就捐現金,不然就得乖乖繳稅了。

【2008-04-30/聯合報/B2版/錢線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