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OTT-TV來了 葉志良籲:NCC鬆綁CATV結構、內容管制(下)

【台灣數位匯流網/蘇元和、方文】

正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草擬OTT-TV《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階段,這部明訂罰則的OTT-TV專法,能為數位匯流時代,走向整合的傳播媒體產業許一個未來?以下是元智大學資訊傳播助理教授葉志良的專訪摘要內容。

《台灣數位匯流網》問 (以下簡稱問):NCC該如何通盤思考台灣傳播市場的未來?

葉志良答(以下簡稱答):我認為,從三個面向來看,NCC可著手:

一、對產業結構與行為管制鬆綁,NCC面臨傳統傳播與新興傳播兩面夾擊,但目前的態勢已很清楚,傳統已逐漸往線上走,「內容」才是最根本的問題,其它諸如結構、外資及其它細瑣的行政措施皆可考慮大幅鬆綁。

二、對內容管制思惟的扭轉,NCC過去以來對「內容」業務其實並不熟稔,連帶對於內容授權、輸出入等關鍵問題沒能掌握得很好。

三、與公平會間的合作,許多議題皆與兩會有關,應建立起溝通良好的平台,審慎因應新興議題。

問:關於境外OTT-TV視訊電商如騰訊WeTV上架Google App Store巧妙地登台服務,除了稅賦問題之外,請問不落地如何管?

答:我認為,中資若是一個重要議題,應該移請陸委會與經濟部投審會判斷。目前《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第4條也是採取類似立場。另外,NCC應從產業發展、使用者權利以及文化議題可控可管的面向去處理,特別是使用者權利(包括收退費、個資取用、定型化契約等)可有清楚的法律工具。

事實上,目前已有研究在電信管理法下增訂OTT-TV登記的規定,這就是明文規定已登記OTT境外業者所賦予權利與義務,也就是可利用當地電信業者之機房設備與附屬設施,或委託電信業者提供網路管理服務,或經NCC或其它機關指定之事項(例如設立收款帳戶),換言之電信業者倘若提供未登記的OTT-TV 業者上述服務,未來處罰對象是電信業者。(待續)

 

詳全文:https://tw.news.yahoo.com/%E5%B0%88%E8%A8%AA-ott-tv%E4%BE%86%E4%BA%86-%E8%91%89%E5%BF%97%E8%89%AF%E7%B1%B2-ncc%E9%AC%86%E7%B6%81catv%E7%B5%90%E6%A7%8B-234100133.html

【20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