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文聯合講座/數位中介法 專責機構成管制太上皇

【聯合報】

《數位中介服務法》尚值得社會關注之處在,法案中處處以認證組織為準公權力機構,企圖營造公私協力之共同管制,NCC稱此介於自律與他律間模式為「協同自律」。那在台灣是否可行呢?

法案中共列五類組織:一、數位服務業者應有與第三方事實查核組織之合作機制;二、平台業者應擇定獨立爭議處理機構,供使用者提出申訴;三、數位業者應優先處理認證舉報者之通知;四、大型平台業者得委託專業第三人辦理稽核作業;五、新成立專責財團法人,資本額廿五億,訂定自律規範及通報各業者相關行政處分。獨立專業機構在法案中簡直寫好寫滿。(待續)((周韻采(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

詳全文: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6462278

【2022/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