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頻率無限可能 審理電信合併案應考量的點線面

【ETtoday新聞雲/葉志良/元智大學資傳系助理教授】

通傳會(NCC)即將於九月底舉辦兩場電信合併案的聽證會,會中除關注於《電信管理法》第26條第6項主管機關在准駁合併案時,應審酌包括資源分配、產業發展、用戶權益、市場競爭以及國家安全等五大因素之外,特別是對於因合併案而帶來的電信頻譜超標議題,三大電信業者在近日對此議題都分別表達了各自的立場。由於事涉無線頻譜資源分配與消費者權益的維護,引發各界的關注。

1GHz兵家必爭之地 已規劃拍賣但未售出之頻段不納入總頻寬計算範圍

自2013年4G第一波釋照時,NCC即針對電信事業在1GHz以下的總頻寬設置了頻譜上限1/3的規定(單一業者至多50MHz),特別在低頻段再次強調於轉軌適用電信管理法後仍持續採取相同管制。1GHz以下低頻段由於具有穿透性及繞射能力優勢,可讓行動通訊服務加大其廣度與深度,且因其物理特性相較於其他頻段,基地台建設數量上可減少一半以上,在5G開台後基地台建設覓點不易且成本支出日益增高的情況下,1GHz以下頻段雖數量稀少,但向來是兵家必爭之地。

倘若二項合併案(台灣大併台星、遠傳併亞太)獲得通過,將使得市場上業者家數一夕之間從5家變成3家,此時三家所持有/使用頻寬在1/3上限檢驗上,除台灣大於合併後在1GHz已超過10MHz,中華以及遠傳在3GHz以下與6GHz以下的持有頻寬,由於涉及對於釋出總頻寬(分母)的解釋,也都可能超過1/3上限。(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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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