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執行國科會補助計畫延攬博士後研究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表

近期申請國科會延攬博士後研究員案,自申請至核定通過(公文核定)約需一個半月以上,導致獲核公文日期晚於補助起始日;依本校人事室規定,人員聘任須先提報聘用申請表,經校長核定後,人事室之通知方為起聘日,勞動契約始為生效,學校並依規定辦理約聘人員參加勞、健保,保障勞雇雙方權利及義務(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19條)如未辦理人員聘用流程即使約聘人員先行工作,核聘前之工作日無勞動契約可依循,無法報支薪資、參加保險(勞保無法追溯),有損勞工權利。

為確保計畫主持人及博後人員之權益,提醒各位教授欲申請延攬博士後研究員案,請於補助起始日至少提前兩個月線上申請送案,若博士後研究員為外籍人士,請至少提前三個月送案(因外籍人士辦理校內聘任流程完成後,須另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證,始能在台工作(就業服務法第43條)。若在勞動契約生效前,勞工已有提供勞務事實,勞工權益因此有所損失,未來衍生之雇主應承擔相關罰則及罰款將由計畫主持人自行負擔(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1 條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第 19 條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第 72 條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

就業服務法

第 43 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國科會延攬博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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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 劉怡君分機2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