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生校外實習辦法」業經114年4月30日113學年度第15次行政會議審議修正通過,詳如附件,謹此公告,請查照。
修正內容:
- 新增條文第三條第三項︰「醫護學院、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及教育部核定之產碩專班、產博專班之實習學分另以辦法定之。」。
- 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款符號︰……本校設置「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校校外實習委員會),由研發長擔任主席,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各學院推派教師或職技同仁一名……。
- 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款符號︰……教學單位應成立「院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院級校外實習委員會)。……。
研發處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