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教育部重申各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確保學生實習權益及實習場所安全性

 

教育部114年12月18日臺教技通字第1142302416號函

主旨:重申大專校院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確保學生實習權益及實習場所安全性,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 大專校院辦理校外實習,其性質屬學校正式課程之一,應由學校針對系所屬性及發展,對應產業發展需求及核心專業能力,並結合學生未來就業及職涯發展所需技能妥善規劃學習內容,先予敘明。

  2. 實習合作機構應由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先就實務學習內容專業性、學生實習權益及實習場所安全性等,建立評估機制派員至實習機構現場評估後,作成紀錄,後續經學校校外實習委員會確定後始得列為實習機構名單,不得要求學生自行尋找實習機構;且校外實習學分數及實習時數應依課程目標妥適安排,不得由學生逕予參加校外單位開辦之計畫或活動折抵實習課程學分

  3. 倘實習機構為跨國企業,請學校優先考量陸港澳以外之國家地區,或規劃與歐美日韓等先進國家之機構合作;若經學校周延評估後,仍有前往大陸地區進行校外實習之必要性,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1條規定,先報經本部許可,始能與大陸地區進行實習合作

  4. 另重申本部114年4月9日臺教文(二)字第1142501368號函規定,以學校名義辦理赴陸教育交流活動,不論實體、視訊(線上)皆應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及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至本部「赴陸教育交流活動登錄平臺」填報另提醒師生赴陸交流風險,活動應遵守兩岸政策立場及法令規定,秉持對等尊嚴原則,避免涉有政治目的或政治性內容,對陸方主動邀約應提高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