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健康服務中心受理實習及訓練要點(以下簡稱訓練要點)辦理。
二、有意願參與實習者(心理、社工相關系所),依所附「115年度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十二區健康服務中心受理暑期學生實習窗口及受理名額統計表」提供可容額人數及可接受實習之系(科、所),由所屬系所逕洽受理實習機關窗口聯繫暑期學生實習事宜後,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傳送實習申請表予申請機關單位窗口,完成申請程序。
三、其他配合或注意事項如下:
(一)依據訓練要點第4點規定,受理機關核定實習或訓練名額後,申請單位(系所)須檢送實習(訓練)名冊,實習(訓練)計畫書(註明受理機關、學習科目、學習內容、學習期間及考評辦法)予受理機關。
(二)依據訓練要點第5點規定,申請單位申請學生實習或人員訓練,應與受理機關訂定契約,訓練未滿40小時者不在此限。
(三)學生實習費,請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健康服務中心受理實習及訓練收費標準」第1點第 4項規定,學生實習期間開始後2星期內繳交實習費予實習機關。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檢附保密切結書,請提供實習學生填寫及簽名,並於報到時繳交實習機關。
*實習資訊僅供參考,如欲認列專業實習學分,需依各系課程規定及審核程序評估,請洽各系實習承辦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