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保組公告】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一、公告事項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生效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第五類傳染病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相關防治措施調整如下:

(一)報告時限:24小時。

(二)病人處置措施: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三)屍體處置:火化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二、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本部疾病管制數網站(http://www.cdc.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