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疾管署本(113)年2月2日疾管新字第1130400063號函(附件2)辦理。
二、疾管署為發揮儲備防疫物資最大效益,依「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已屆效期防疫物資之無償撥用作業(無須支付運費)。前開已屆效期防疫物資僅可供作教育訓練、研究或非防疫用途使用,各單位所屬人員之防護需要與防疫準備,仍應自行妥為規劃採購。
三、為利撥用作業進行,無償撥用之已屆效期防疫物資,原則以完整箱撥配,如有撥用需求,請填妥配送名冊(附件3,含單位名稱、地址、收件人及配送數量)並敘明使用用途,依下列事項與期限辦理,逾期視同無需求:
(一)部屬機構、國立大學附設醫院及農林場:於本年2月19日前送本部業務主管司(高等教育司、終身教育司、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綜合規劃司)彙辦。
(二)本部各單位、體育署、青年署:於本年2月21日前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回復(
附件2_疾管署本(113)年2月2日疾管新字第1130400063號函
附件3_配送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