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元智大學校友會章程

 990424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元智大學校友會(Alumni Association of Yuan-Ze University),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三條︰本會以連絡校友感情、永續服務、發揚元智創校精神及協助母校發展,進而貢獻國家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永久會址設在母校元智大學(現址位於桃園市中壢區內壢里遠東路135號)。

第五條︰國內外地區視實際情形得申請設立分會,分會的設立須經總會理事會審查,再提交會員大會議決通過。

第六條︰本會之會務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及辦理各項聯誼性活動。

二、發行會刊、會報及著作。

三、辦理各項學術活動,如演講、參觀、專題座談等。

四、協助母校發展。

五、協助會員之發展及輔導。

六、協助各區分會推展會務。

七、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事項。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凡母校畢業者均具有申請會員資格。

二、凡母校各院系所教職員或曾在母校修業者,得申請成為會員。

三、凡本會一般會員一次繳納會費十年以上者取得永久會員資格

四、對本會或母校有特殊貢獻人士,經理事會議決通過者,為名譽會員。

五、會員於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履行本會會員之義務。      

第八條︰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發言、選舉、罷免、表決及被選舉權。

二、免費享有本會發行之各種刊物。

三、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

四、在本會業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

五、名譽會員不得享有選舉、罷免、表決及被選舉權。

第九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之決議。

二、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的任務。

三、繳納會費。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數滿300人以上,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為分區每滿十人所選出的代表。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其他依法應由會員大會之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其中理事一人由母校應屆畢業聯誼會主席擔任,分別設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理事、監事選舉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

三、議決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榮譽理事、諮詢顧問。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六、審查分會設立之申請。

七、議決各委員會之組織簡則。

八、其他依法應由理事會決議之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人,由理事互選舉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於會員大會及理事會開會時擔任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均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罷免監事長。

二、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三、審核年度預算。

四、議決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及其他工作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兩年,可連選得連任之,但理事長及監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二、   被罷免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得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以協助辦理會會務。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通過。

第二十四條:秘書長之職權如下:

一、辦理本會之日常會務。

二、提交理事會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

三、責付各委員會執行本會會務。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置榮譽理事、諮詢顧問若干人,由理事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請之。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監事會函請理事會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則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分會設立之申請。

七、其他依法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分別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集之前項會議之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但本章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二百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五百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之預算於每會計年度開始之前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訂報告書提請會員大會通過﹔本會之決算於每會計年度結束之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訂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施行之,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