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113年5月20日桃教終字第1130046309號函及113年6月12日桃教終字第1130054659號函續辦(諒達)。 二、旨揭實施計畫之第11點原獎勵規定:「參加研習並完成作品送件參加比賽者,核予嘉獎1次」;考量本市研習人員於暑假期間參與研習之辛勞,並完成作品為本市送件參與全國花燈競賽之付出,將上開獎勵額度提高為嘉獎2次,以資鼓勵。 三、旨案請各校依實際參加研習、參賽及擔任指導情形,依相關規定辦理核實敘獎。 |
一、依據本局113年5月20日桃教終字第1130046309號函及113年6月12日桃教終字第1130054659號函續辦(諒達)。 二、旨揭實施計畫之第11點原獎勵規定:「參加研習並完成作品送件參加比賽者,核予嘉獎1次」;考量本市研習人員於暑假期間參與研習之辛勞,並完成作品為本市送件參與全國花燈競賽之付出,將上開獎勵額度提高為嘉獎2次,以資鼓勵。 三、旨案請各校依實際參加研習、參賽及擔任指導情形,依相關規定辦理核實敘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