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來文宣導就學貸款相關注意事項。
一、依據行政院115年6月24日院授教青字第1150000002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於115年5月27日宣布推動「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其中第8項措施為「學貸利息再調降」方案,自115年8月1日起實施措施如下:
(一)措施一:原學生負擔利率0.9%改由政府支出;符合申貸資格的學生,在學期間一律免利息,由政府負擔。
(二)措施二:原寬限期1年,延長至畢業(休退學、服義務兵役、教育實習)後2年再開始還款。
(三)措施三:畢業後開始還款的學生,學貸利率1%由政府負擔,原學生負擔利率為1.775%,調降至0.775%。
三、承上,有關學校及學生辦理就學貸款程序及宣導事項:
(一)學生於同一教育階段首次辦理就學貸款對保時,應於指定期間內(原則第1學期: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第2學期:每年1月15日至2月28日,實際期間依各學校規定),偕同其保證人並攜帶相關文件親赴承貸銀行完成對保程序;未成年學生並應另邀同法定代理人一併到場辦理。
(二)學生完成對保後,相關資料交回學校,由學校彙整需查調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之對象,並於指定期間內(第1學期:每年10月31日前、第2學期:每年3月31日前)將相關資料上傳至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彙報系統」完成所得調查,逾期最後截止日教育部將不予受理網路彙報。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者:與其法定代理人之所得合併計算。
(2)已成年者:與其父母之所得合併計算。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之所得合併計算。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以其本人之所得總額為計算基礎。
4、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併計算顯失公平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所得得免予合併計算。
(三)經查調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以下;或120萬元以上者,學生提交至少1位未成年或已成年且在學階段之兄弟姊妹、子女相關資料,皆符合申貸資格,在學期間利息由政府負擔。
(四)學生於畢業(休退學、服義務兵役、教育實習)後2年屆滿始開始還款,學生應負擔利率調降至0.775%。倘學生有還款困難,請貴校加強宣導學生屆時善用各項寬緩措施(例如緩繳本息、只繳息不還本、延長還款年限等),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貸款逾期致留有信用不良紀錄。
四、教育部除推動就學貸款相關措施外,亦透過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學費政策、學雜費減免、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拉近方案等多元協助措施,減輕學生及其家庭就學負擔,協助學生安心就學。前開各類助學措施之補助項目、補助金額、申請資格、補助範圍及辦理方式,請逕至本部圓夢助學網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