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凡設籍彰化縣滿一年以上之優秀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而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學金者:
(一) 大專組:目前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大一學生以高三成績為準),操行成績80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 上述學期成績中有一學科不及格者則不得申請。
(三) 若同時領有公費或其他獎學金(領據已簽)者,則喪失獲獎資格。
二、獎學銘額及金額:大專(院)校學生10名,每名新臺幣25,000元整。
三、申請期程:115年9月30日起至115年10月12日止受理申請。
四、申請方式:由學校初審合格後,統一由學校送彰化縣政府彙辦。
相關訊息請詳閱校外獎助學金專區: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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