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Objects and Means of Restricting the Use of Beverage Plastic Straws

教育部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
一、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5月8日環署廢字第1080031442E號函辦理。
二、 為加強管制一次用塑膠吸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參酌美國與英國部份城市對一次用塑膠吸管
採取限制使用的管理經瞼,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旨揭公告,重點如下:
(一) 生效日期:自108年7月1日起生效。
(二) 限制使用對象: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
(三) 實施方式: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四) 非限制使用範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塑膠吸管;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
(五) 罰則:公告生效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違規者第一次勸導、第二次告發;109年7月1日起違規者逕予告發。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違反使用規定者處1,200~6,000元。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Notice is hereby given,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Objects and Means of Restricting the Use of Beverage Plastic Straws” that the food courts in school won’t be providing any plastic straws starting from July 1st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