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院長遴選辦法

87.04.01 八十六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5.07.17 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十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元智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遴選各學院院長,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規定,進行各項遴選作業。

第二條

本校各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院長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或因故出缺時,應組成該院之「院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進行遴選作業。

第三條

本會委員由校長遴聘本校副校長、該院之院務諮議委員及該院推薦之兩位以上資深教授或副教授共五至九人組成之,副校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副校長因故出缺時,則以教務長代理。

第四條

院長候選人須具備下列要件:
一、具學術上卓越成就與聲望。
二、認同本校教育理念(卓越、務實、宏觀、圓融)及學院所擔負之使命與任務。
三、具有規劃、領導、推動學術行政之能力。
四、具有高尚品德與操守良好。
五、具教授資格。

 

第五條

院長候選人可依下列方式推薦:
一、由校長徵詢學院教師意見後,提出候選名單二至三人。
二、院內專任教師或國內外學術單位之教授(研究員)三人以上推薦之。
三、由該院院長遴選委員主動推薦。

第六條

本會依下列三個階段進行遴選:
第一階段:在重要媒體公告並依第五條之程序接受推薦。
第二階段:本會依第四條之要件審查資格,選出參與複選之人選,人數以不超過六名為原則。
第三階段:本會應邀請複選候選人面談,說明其院務發展理念,並從中遴選二至三人向校長推薦,由校長擇一聘兼之。

第七條

院長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經校長同意後得連任一次。新任院長未能依法產生前,得由校長優先自該院資深教授擇聘一人,代理院長職務;如有困難,得由校長就本校資深教授中擇聘一人,代理院長職務;代理期間以一年為原則。

院長連續任職包含代理期間不得超過六年。

第八條

院長遴選時,任何人皆不得有影響公平遴選之行為。

第九條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非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全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贊成,不得作成推薦候選人人選之決議。

第十條

遴選委員為無給職,並對遴選過程及各項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但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