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職技人員遷調自即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申請,相關訊息請見人事室最新消息。

  1. 一、統籌性遷調適用對象:以【一般行政職員】為主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 (一)至民國100年7月31日止任職同一單位(一級單位)滿10年以上之一般行政人員。
    2. (二)因執行重大專案,申請暫緩遷調獲准,暫緩期間(至100年7月31日)屆滿者。
    3. (三)在原單位擔任專任職務滿3年之人員。
    4. (四)因單位終止之編制人員(含校約聘人員)。
  2. 二、作業期間自100/04/08至100/07/31,遷調生效日為100/08/01。詳細作業時間如下表:
職技人員遷調作業期程表
日期作業內容表單/規定
100/04/20 免遷調申請 參見公告第四點(三)
100/04/25-28 免遷調申請審查 職工不列入統籌性遷調申請表(DOC,約39KB,另開新視窗)
100/04/30 「自行遷調」、「人員出缺增補申請遷調」通報 職務異動申請書(DOC,約46KB,另開新視窗)
100/05/02~06 遷調申請 遷調志願表(DOC,約40KB,另開新視窗)
100/05/09~26 遷調通報、配對、面談
100/05/30-31 核定職務異動單及公告 職務異動申請書(DOC,約46KB,另開新視窗)
職務異動公告
100/08/01 職務異動生效 財產移轉單
  1. 三、作業方式及原則:
    1. (一)行政單位、教學單位互調為第一優先,跨一級行政單位互調為第二優先。無特殊必需理由,原則上教學單位間之行政職務不進行互調。
    2. (二)遷調以任職滿10年以上、資位相等或接近者優先辦理,其次依資位相等或接近者(含服務滿3年但未滿10年自願遷調之同仁)進行遷調。
    3. (三)統籌遷調適用對象之同仁,由人事室依單位類別、資位、學經歷、志願等要項進行遷調配對作業,配對名單經遷調小組審核通過呈報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周知。
    4. (四)自行遷調、統籌遷調經校長核定者,不得因職務異動生效日期未到而提出申請參加出缺遷調。
  2. 四、配套措施
    1. (一)自行遷調、單位出缺遷補,請於100/04/30前將【職務異動申請書】送至人事室,未提出者將併入統籌遷調作業辦理。
    2. (二)名單通報作業:
      1. 1. 至100/07/31任職滿10年且未於100/04/30前提出職務異動申請書之同仁名單,由人事室以電子郵件通報該單位主管及本人。
      2. 2. 統籌遷調通報:符合前項條件,及擔任專任職務(一級單位)滿3年申請遷調者,以上兩類人員之遷調單位及人數(不含姓名)登載於人事室遷調專屬網頁。
    3. (三)暫免遷調申請作業:

      依據本校職工職務遷調辦法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列入年度統籌性遷調:

      1. 1. 經遷調小組審定,屬單位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具特殊技能專長者。
      2. 2. 於五年內將屆齡退休者。
      3. 3. 刻正負責重大專案之執行,經呈報校長核准同意者。
      4. 4. 留職停薪或延長病假者。

      又99.5.11 97-98統籌遷調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有下列情形者經遷調小組審查同意得免參加統籌性遷調。

      1. 1. 兩年內單位人力連續遷調達百分之五十時,該單位人員三年內得免參加統籌性遷調。
      2. 2. 同仁經選派進行與職務相關之進修、訓練並領有與職務相關證照者,三年內得免參加統籌性遷調。
      3. 3. 單位人員稀少或單位性質特殊者,其單位主管新任第一年,該單位人員得免參加統籌性遷調。

      ◆免遷調申請應於100/04/20前提出,逾時者恕不受理。

    4. (四)工作經驗傳承與單位職前訓練:於職務異動生效日前由人事室辦理相關之工作經驗傳承營,並由遷調單位辦理職前業務訓練。
  3. 五、至100.7.31日止在同一單位任職滿10年的單位及人數如下表:

(1)一般行政

一般行政人員任職滿10年單位統計表
任職單位合計
工管系 1
公事室 1
中語系 1
研發處 2
社政系 1
教務處 1
電機系 1
終身教育部 1
管理學院 2
學務處 2

(2)專業行政

專業行政人員任職滿10年單位統計表
任職單位合計
資服處 5
會計室 3

註:具圖管、會計專業之同仁若提出遷調申請,由校方協助促成與具備相關專業之同仁進行互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