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職技人員遷調自即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申請,相關訊息請見人事室最新消息。
- 一、統籌性遷調適用對象:以【一般行政職員】為主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 (一)至民國100年7月31日止任職同一單位(一級單位)滿10年以上之一般行政人員。
- (二)因執行重大專案,申請暫緩遷調獲准,暫緩期間(至100年7月31日)屆滿者。
- (三)在原單位擔任專任職務滿3年之人員。
- (四)因單位終止之編制人員(含校約聘人員)。
- 二、作業期間自100/04/08至100/07/31,遷調生效日為100/08/01。詳細作業時間如下表:
| 日期 | 作業內容 | 表單/規定 |
|---|---|---|
| 100/04/20 | 免遷調申請 | 參見公告第四點(三) |
| 100/04/25-28 | 免遷調申請審查 | 職工不列入統籌性遷調申請表(DOC,約39KB,另開新視窗) |
| 100/04/30 | 「自行遷調」、「人員出缺增補申請遷調」通報 | 職務異動申請書(DOC,約46KB,另開新視窗) |
| 100/05/02~06 | 遷調申請 | 遷調志願表(DOC,約40KB,另開新視窗) |
| 100/05/09~26 | 遷調通報、配對、面談 | - |
| 100/05/30-31 | 核定職務異動單及公告 | 職務異動申請書(DOC,約46KB,另開新視窗) 職務異動公告 |
| 100/08/01 | 職務異動生效 | 財產移轉單 |
- 三、作業方式及原則:
- (一)行政單位、教學單位互調為第一優先,跨一級行政單位互調為第二優先。無特殊必需理由,原則上教學單位間之行政職務不進行互調。
- (二)遷調以任職滿10年以上、資位相等或接近者優先辦理,其次依資位相等或接近者(含服務滿3年但未滿10年自願遷調之同仁)進行遷調。
- (三)統籌遷調適用對象之同仁,由人事室依單位類別、資位、學經歷、志願等要項進行遷調配對作業,配對名單經遷調小組審核通過呈報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周知。
- (四)自行遷調、統籌遷調經校長核定者,不得因職務異動生效日期未到而提出申請參加出缺遷調。
- 四、配套措施
- (一)自行遷調、單位出缺遷補,請於100/04/30前將【職務異動申請書】送至人事室,未提出者將併入統籌遷調作業辦理。
- (二)名單通報作業:
- 1. 至100/07/31任職滿10年且未於100/04/30前提出職務異動申請書之同仁名單,由人事室以電子郵件通報該單位主管及本人。
- 2. 統籌遷調通報:符合前項條件,及擔任專任職務(一級單位)滿3年申請遷調者,以上兩類人員之遷調單位及人數(不含姓名)登載於人事室遷調專屬網頁。
- (三)暫免遷調申請作業:
依據本校職工職務遷調辦法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列入年度統籌性遷調:
- 1. 經遷調小組審定,屬單位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具特殊技能專長者。
- 2. 於五年內將屆齡退休者。
- 3. 刻正負責重大專案之執行,經呈報校長核准同意者。
- 4. 留職停薪或延長病假者。
又99.5.11 97-98統籌遷調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有下列情形者經遷調小組審查同意得免參加統籌性遷調。
- 1. 兩年內單位人力連續遷調達百分之五十時,該單位人員三年內得免參加統籌性遷調。
- 2. 同仁經選派進行與職務相關之進修、訓練並領有與職務相關證照者,三年內得免參加統籌性遷調。
- 3. 單位人員稀少或單位性質特殊者,其單位主管新任第一年,該單位人員得免參加統籌性遷調。
◆免遷調申請應於100/04/20前提出,逾時者恕不受理。
- (四)工作經驗傳承與單位職前訓練:於職務異動生效日前由人事室辦理相關之工作經驗傳承營,並由遷調單位辦理職前業務訓練。
- 五、至100.7.31日止在同一單位任職滿10年的單位及人數如下表:
(1)一般行政
| 任職單位 | 合計 |
|---|---|
| 工管系 | 1 |
| 公事室 | 1 |
| 中語系 | 1 |
| 研發處 | 2 |
| 社政系 | 1 |
| 教務處 | 1 |
| 電機系 | 1 |
| 終身教育部 | 1 |
| 管理學院 | 2 |
| 學務處 | 2 |
(2)專業行政
| 任職單位 | 合計 |
|---|---|
| 資服處 | 5 |
| 會計室 | 3 |
註:具圖管、會計專業之同仁若提出遷調申請,由校方協助促成與具備相關專業之同仁進行互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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