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智大學新聘專任教師申請與審查作業程序 (經112.02.15 (111-4)校教評會通過)
| 審查程序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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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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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員額配置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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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聘教師員額申請及核准 | 各單位新聘教師員額申請應簽請校長核准後,方得進行徵聘專任教師公告。 (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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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提出申請並經 學系(或同級)初審通過 |
1. 英語教學能力評核,如有特殊情形,簽請校教評會主席同意者免繳交。 2. 資格審查: (1) 以「文憑」送審者:按其最高學歷資格聘任,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1款(講師資格)及第16-1第1款(助理教授資格)辦理審查,由聘任學系(或同級)將申請人「學位論文」逕送校外專家學者3位審查。 (2) 已持有教師證書者,由聘任學系(或同級)將申請人「研究著作」逕送校外專家學者3位審查,但有下列情形者除外:
(3) 以「專門著作」送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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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系(或同級)、院(部)、校級教評會召開會議討論並投票決定 (註2) (註3) |
送審資料彙整,由聘任學系(或同級)彙整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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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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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教師證電子證書 |
由人事室通知教師下載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電子證書及驗證。 教師證電子證書下載及驗證流程說明(PDF,另開新視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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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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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相關法令及規範
- 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另開新視窗) 、 相關QA(PDF,另開新視窗) (111.07.11臺教人(五)字第1114202020號書函)
- 編制外專任教師之遴聘資格: 依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第五點(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遴聘之規定)第一款:「遴聘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或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之規定,其 聘任年齡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規定。但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或教育部專案計畫核准者不在此限。」
- 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須符合大學評鑑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條件規範。
- 教育部專案計畫核准者:依本部111年7月11日臺教人(五)字第1114202265號函說明略以,本款但書所稱「本部專案計畫核准者」包括下列情形:
- (一)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作業要點」等特別規定進用者。
- (二)從事學術研究或教學有重要貢獻或傑出成就,獲得學術界肯定,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 諾貝爾獎或相當等級之得主。
- 國家級研究院院士。
- 國際重要學會會士。
- 中央研究院院士。
- 國家講座。
- 學術獎得主。
- 國家產學大師獎得主。
- 其他在學術或專業領域著有相當於前7目之傑出成就。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條文
第16條 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16-1條 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17條 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18條 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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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教學辦法(另開新視窗) , 教育部對專業技術人員教師規定 函示說明(PDF,另開新視窗) (臺教技通字第11223022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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