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聘任類別與聘期

教師聘任類別與聘期

一般專任      聘約

第一次(新聘):1年。

第二次(續聘):1年。

第三次起(續聘):每次2年。

第四次起(續聘):每次2年,直到屆齡退休。

一般專案      聘約

第一次(新聘):1年。

第二次(續聘):1年。

第三次(續聘):1年,聘期到期。(如有特殊情形,以專案簽呈經校長核准後,得延長一次。)

教學專案      聘約

第一次(新聘):1年。

第二次(續聘):1年。

第三次(續聘):1年。

第四次(續聘):1年。

第五次(續聘):1年,如有續聘之需要,每期滿五年得重新提出申請聘任。

產業專案

一年一聘,聘期應配合學期起訖為之,最短不得少於一學期,聘期依雙方合作計畫書訂定之有效期限。

一般客座      聘約

第一次(新聘):1年。

第二次(續聘):1年。

第三次(續聘):1年。

第四次(續聘):1年。

第五次(續聘):1年,聘期到期。

專案客座      聘約

第一次(新聘):1年。

第二次(續聘):1年。

第三次(續聘):1年。

第四次(續聘):1年。

第五次(續聘):1年,如有續聘之需要,每期滿五年得重新提出申請聘任。

合聘教師     聘約

             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得予續聘,續聘時應衡酌其前一學年之合作貢獻。

教師聘期起迄對照表

類別

上學期起聘

下學期起聘

備註

專任教師

YY年8月1日至

YY年7月31日止

YY年2月1日至

YY年1月31日止

 

兼任教師        聘約

YY年8月1日至

YY年1月31日止

YY年2月1日至

YY年7月31日止

(以學期聘)

 

編制外專任教師遴聘資格

  • 遴聘資格: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或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之規定,其 聘任年齡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規定。 但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或教育部專案計畫核准者,不在此限。
  • 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須符合大學評鑑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條件規範。
  • 教育部專案計畫核准者:依教育部111年7月11日臺教人(五)字第1114202265號函說明,本款但書所稱「本部專案計畫核准者」包括下列情形:
    1. 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作業要點」等特別規定進用者。
    2. 從事學術研究或教學有重要貢獻或傑出成就,獲得學術界肯定,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1. 諾貝爾獎或相當等級之得主
      2. 國家級研究院院士
      3. 國際重要學會會士
      4. 中央研究院院士
      5. 國家講座
      6. 學術獎得主
      7. 國家產學大師獎得主
      8. 其他在學術或專業領域著有相當於前7目之傑出成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