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進教師到任六年升等檢核程序

主旨:新進教師到任年資滿六年升等檢核作業程序公告

依據:本校「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規則」第十四條之一規定

說明:

  1. 受理對象:103學年度起到職之講師、助理教授及副教授到任六年內未通過升等者;到任六年因重大疾病留職停薪、本人或配偶生產申請檢核展延申請通過者。
  2. 展延申請程序:每學年度3/1及9/1公告受理檢核展延申請,新進教師任職期間如有重大疾病、本人或配偶生產者,得於每學年3/31及9/30前,檢附「新進教師到任六年升等檢核展延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展延檢核申請,經核准者始得展延檢核。逾時未提出申請者,視同不申請檢核展延。(註:相關申請表單請點選連結或可至人事室網頁下載,申請文件僅供會議審查之用。)
  3. 受檢核教師名單:每學年3/31及9/30前由人事室提供新進教師到任年資滿6年未通過升等之歷年教師名單予各學系(或同級)確認,並副知教務處,以利各級教評會審議(核備)。
  4. 檢核程序:新進教師到任年資滿6年未通過升等且不符合初次申請展延者,經各學系(或同級)審議及學院(部)教評會核備通過後,提送每學年5月及11月校教評會核備。
  5. 檢核後配合事項:經每學年5月及11月校教評會核備通過,由各學系(或同級)通知教師相關權益,依其相關規定辦理(第七年起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且不得超支鐘點費 或擔任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但支援開設本校教師授課時數及抵免辦 法第十四條規定之課程者,仍得依其規定支領超支鐘點費。),並對教師進行升等相關事宜之輔導。
  6. 校級輔導及追蹤:通知新進教師到任六年升等檢核未通過者,參與由人事室舉辦之教師升等說明座談會或多元升等經驗分享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