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教職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辦法」修正為「教職員工健康促進辦法」,業經99.06.28 98-14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自99學年度起實施。
修法重點如下:
一、為積極推動健康管理,從根本改變教職員工之健康習慣,納入健康促進活動,明訂教職員工運動時間,並修正法規名稱。
二、為積極促進教職同仁身心健康並提高健檢率,劃分權責、分工合作,大家共同為全校教職員工健康努力。
三、為提高教職同仁保障,主管補助額度每兩年補助15,000元調整為每年12,000元;增加年齡未滿40歲或年資未滿5年同仁核予健檢補助額度2,000元。
四、因應教職同仁需求,開放健檢補助額度自九十九學年度起,教職員工可以自行調整每二學年度為一週期彈性分配請領,期滿補助額度重新計算。
五、將多元之癌症檢查列入健檢項目。
六、參加健檢同仁給予公假,並以1天為限。
七、明訂教職員工運動時間:每日下午三時後開放校內運動時間,同仁可視己身業務狀況於會報主管後,自行安排每週一次運動時間,亦可各單位於前述時間內彈性規劃每週一次運動時間,並應安排適當人力留守辦公室。
※依據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北區國稅中壢二字第0991010490號書函:「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