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聘專任教師申請與審查作業程序

經112.02.15 (111-4)校教評會通過

說明:

  1. 新聘專任教師類別定義意指本校適用私校公保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及適用勞保之客座及專案之編制外專任教師。
  2. 教師聘任應配合學期起聘,向校教評會提出聘任審查。若未能配合學期起聘者(每年81日或21),應於教評會議紀錄敘明原因。

審查程序

說明

教師員額配置來源

  •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之師資質量基準規定之師資數。
  • 經本校教師員額規劃委員會核定之各單位應有員額數及校長員額。

新聘教師員額申請及核准

各單位新聘教師員額申請應簽請校長核准後,方得進行徵聘專任教師公告。(註1)

申請人提出申請並經

學系(或同級)初審通過

1.英語教學能力評核,如有特殊情形,簽請校教評會主席同意者免繳交。

2.資格審查:

(1).以「文憑」送審者:按其最高學歷資格聘任,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1款(講師資格)及第16-1第1款(助理教授資格)辦理審查,由聘任學系(或同級)將申請人「學位論文」逕送校外專家學者3位審查。

(2).已持有教師證書者,由聘任學系(或同級)將申請人「研究著作」逕送校外專家學者3位審查,但有下列情形者除外:

A. 延攬知名學者之編制內專任教師如具同等級之教師證書者,由聘任單位簽請校教評會主席同意後,得免送校外審查,逕由校內進行審查,並依其教師證書職級聘任之。

B.合聘教師如具同等級之教師證書者,由聘任單位簽請校教評會主席同意後,得免送校外審查,逕由校內進行審查,並依其教師證書職級聘任。

C.依本校專案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初聘之編制外專案教師如具同等級之教師證書者,得免送請校外學者審查,逕由校內進行審查,並依其教師證書職級聘任。

(3).以「專門著作」送審者:

A.以高於其最高學歷資格聘任,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至第18條各款(不含第16條第1款與第16-1第1款)辦理審查,由聘任學系(或同級)將申請人至取得該級教師資格後近五年專門著作逕送校外專家學者5位審查

B. 依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辦理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教師必須從事專業領域工作,獲有重大成就或績效卓之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送審者,由聘任學系(或同級)將申請人專門著作逕送校外專家學者2~3位審查。

C. 合聘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6條第3款或第16條之1第3款規定申請送審教師資格者,專門著作逕送校外專家學者5位審查

學系(或同級)、院(部)、校級教評會召開會議討論並投票決定

(註2)

(註3)

送審資料彙整,由聘任學系(或同級)彙整以下文件:

  • 應檢附文件資料

1.專任教師提聘申請表

2.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3.最高學位或同等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註4)

4.最高學歷成績單影本

5.著作外審意見表(簽請校教評會主席同意者免繳交)

6.推薦信二封(簽請校教評會主席同意者免繳交)

7.教師英語教學能力評核表(簽請校教評會主席同意者免繳交)

8.新進教師人品訪談紀錄

9.外審研究著作(論文)2本裝訂成冊

10.其它:發表之著作、專書、專利、獲獎事蹟、與聘任職務相關之工作資歷(教學、服務經歷與表現)等、…,上述資料得條例表述或檢附佐證文件。

  • 選項檢附文件資料

1.已簽准著作免送外審之簽呈

2.已簽准推薦信免檢附之簽呈

3.已簽准英語評核免評核之簽呈

4.教育部頒與聘任同級教師證書影本

5.若職前工作年資採計提敘薪級欲與新聘併同作業,請繳交「新聘專任教師職前工作年資採計提敘薪級申請表」及學經歷、離職(服務)證明書等相關佐證文件。

人事室作業

1.協助辦理徵才公告。

2.函請教育部辦理外籍教師工作許可及提醒辦理居留事宜。(註5)

3.查詢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

4.報部審查教師資格及申請教師證書,已持有教師證書者免報部。

5.送審研究著作(論文)典藏(元智圖書館及國家圖書館)。

6.辦理職前工作年資採計提敘薪級:申請人繳交「新聘專任教師職前工作年資採計提敘薪級申請表」及學經歷、離職(服務)證明書等相關佐證文件。

核發教師證書

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書轉予教師。

備註:

註1:新聘專任教師須依大學法第18條:「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大學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規定辦理。

註2:教師聘任不宜低階高審,各級教評會同一職級或以上職級教師人數不足五人時,得由該級教評會主席簽請上一級教評會主席同意後,聘請校內外領域相符之教授參與評審。

註3:如新聘員額為1名,得推薦2名提聘人選,有影響教育部生師比規定之情形者,至多得推薦3名提聘人選,提送校教評會進行資格審查,由聘任學系(或同級)自行排序聘任人選,並於校教評會議通過後,由提聘學系(或同級)主動通知人事室應聘教師之姓名,以利人事室製作聘書及通知教師報到。

註4:持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者,另依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辦理審查,並檢附歷年成績單影本及其他相關證件(學校行事曆、在學證明等文件)、出入境記錄、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國外學歷驗證查核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六條:修業期限係指累計在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碩士學位須滿8個月;博士學位須滿16個月;連續修讀碩、博士學位須滿24個月)

註5如為外籍教師務必於聘期開始前60天辦妥「工作許可」申請作業,並於核可後始得授課。

 

  • 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相關QA(111.07.11臺教人(五)字第1114202020號書函)。

  • 編制外專任教師之遴聘資格:依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第五點(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遴聘之規定)第一款:「遴聘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或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之規定,其聘任年齡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規定。但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或本部(教育部)專案計畫核准者不在此限。

Ø 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須符合大學評鑑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條件規範。

Ø 教育部專案計畫核准者:依本部111 年7 月11 日臺教人(五)字第1114202265 號函說明略以,本款但書所稱「本部專案計畫核准者」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作業要點」等特別規定進用者。

(二)從事學術研究或教學有重要貢獻或傑出成就,獲得學術界肯定,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同意者:

1. 諾貝爾獎或相當等級之得主。

2. 國家級研究院院士。

3. 國際重要學會會士。

4. 中央研究院院士。

5. 國家講座。

6. 學術獎得主。

7. 國家產學大師獎得主。

8.其他在學術或專業領域著有相當於前7 目之傑出成就者。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16 條 講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 16-1 條 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 17 條 副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 18 條 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