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第3條函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4
聯絡人:吳志偉
電 話:02-77365904
受文者:元智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臺教高(五)字第1020031634F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0031634FA0C_ATTCH14.doc、
0031634FA0C_ATTCH17.TIF,共2個電子檔案)


主旨:「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第3條,業經本部於中華民
國102年3月19日以臺教高(五)字第1020031634C號令修正
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網站(http:www.edu.tw)/法令規章/
命令網頁下載。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高等教育司吳志
偉先生(聯絡電話:02-77365904)。

---------------------------------------------------------------------------------------------

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由大學就具有前條資格者向本部推薦,由本部遴選之。

本部遴選國家講座主持人之程序如下:

依學術領域設置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農科學、工程及應用科學五類科,分別組成審議小組,聘請聲望卓著之學者、專家九人至十一人擔任委員,並由本部學術審議會(以下簡稱學審會)之工作小組指定召集人。

二、審議小組就推薦案件學術研究及教學表現詳細審閱並充分討論後,進行初審。

三、初審通過者由審議小組將每一被推薦人之相關資料,分別送請學者、專家三人或四人評審後,再由審議小組進行複審,並向工作小組推薦講座候選人。

四、工作小組應就前款被推薦講座候選人各項審查結果審議後,擬具講座候選人名單,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五、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為通過,並依得票數高低遴選講座主持人。

六、遴選之講座主持人數未足額時,經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得繼續進行投票一次;其投票結果仍未達前款所定同意數者,該部分之名額從缺。

學審會委員被推薦為講座候選人時,對於一切審議及投票程序均應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