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書函,函轉勞動部有關非屬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無須申請工作許可之行為

                                                                           教育部 書函

主旨:函轉勞動部有關非屬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無須申請工作許可之行為函文及附表各1份。

說明:

一、依勞動部107年11月27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7378號函(如 附件)辦理。

二、上揭函重點如下: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 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勞 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2月3日勞職外字第09 50502128號函略以:「本法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採許可制。又所謂『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

(二)基於全球化及經濟社會時空環境改變,外國人在臺從事與社會、經濟、文化等相關行為類型已趨多樣化,勞動 部經彙整各式態樣,收集相關函釋及各界意見,爰在不 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符合附表所列情形之行為 ,尚非屬本法第43條規定之範疇,無須申請許可。附表 係列舉外國人免申請許可之行為態樣及判斷要件,倘若 不在附表列舉範圍內,仍應依該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95年2月3日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釋及個案事 實認定之。

三、相關問題請逕洽勞動部(承辦人:洪一男,電話:02-8995 6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