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核定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 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計畫1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函

主旨:函轉教育部核定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分期請領實施計畫)1 事。

說明:

一、依 108 年 5 月 1 日修正公布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定期給付,由教職員以一次給付應領取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或由儲金管理會提供分期請領之設計,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又「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資遣儲金自主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第 2 條授權本會訂定分期請領實施計畫,業經教育部 108 年 12 月 19 日臺教儲(二)字第 1080181724 號函核定通過,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二、分期請領實施計畫中之申請書及相關表件業已函報教育部,俟核備後將賡續於本會官網公告周知。

三、本會官網網址:http://www1.t-service.org.tw/(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