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函 ,自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已入境在臺從事履約工作之外國人,雇主申請其工作許可得依說明項辦理

                                                                                                                         勞動部 函 

主旨: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減少人員跨境流動,自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已入境在臺從事履約工作之外國人,雇主申請其工作許可得依說明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 簡稱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 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 施。」辦理。 二、查外交部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公告自 109年3月19日零時起搭乘飛機起飛來臺的非本國籍人士, 除持居留證、外交公務證明、商務履約證明,或其他經特 別許可者外,一律限制其入境。另公告自109年3月21日 (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 且停留期限尚未逾期之外籍人士,其在臺得停留期限,一 律自動延長30天;109年4月17日再公告渠等對象得停留期 限,一律再自動延長30天,毋須另行申請,惟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天。此項措施將視疫情發展狀況檢討調 整。

三、次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5條、第7條及第9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 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7 條規定,略以外國人來臺從事履約工作,其停留期間在31 日以上90日以下者,得於該外國人入國後30日內依本辦法 第7條規定申請許可。但外國人自申請日起前1年內履約工 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已逾90日者,外國人仍應 符合本標準第5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所定學經歷之規 定。 四、依特別條例第7條及參照外交部前述停留期限之公告,於中 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定之疫情期間,為配合防疫,減少 人員跨境流動,於109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 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已在我國從事履約工作之外國人,其 外國法人在臺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該訂約之國內廠商 或授權之代理人,依本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向本部申請 上開外國人工作許可,上開外國人自申請日起前1年內履約 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已逾90日,經檢附內政 部移民署開立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及外交部核發之簽證 (免簽證入境之外國人免附),佐證外國人於109年3月21 日(含)以前入境且仍合法在臺停留者,該等外國人工作資 格不受本標準第5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規定限制,惟其 工作許可期限應至外交部公告之延長停留簽證期限為止, 該項許可將視疫情發展狀況檢討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