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檢送修正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遣作業檢覈表」、「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遣事實表」及新訂「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安置資遣教師作業流程」各1份

教育部 函

主旨

檢送修正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遣作業檢覈表」、「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遣事實表」及新訂「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安置資遣教師作業流程」各1份,請查照辦理。

說明

  1. 查教師法第15條規定:「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2. 查私校退撫條例第22條規定:「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由私立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資遣。…: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現職已無工作且無其他適當工作可擔任。」
  3. 為因應少子女化之衝擊,部分私立大專校院已面臨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等組織精簡之情形,學校教職員於未符合退休條件之情形下,將依規定辦理資遣。為保障教師權益,使教師安置作業更臻完備,爰本部修正「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遣作業檢覈表」,增加相關安置措施之流程項目,說明如下:
    1. 適用範圍:符合私校退撫條例第22條第1項,學校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之情事者。
    2. 安置程序:
      • 校內安置:依教師法第15條規定,轉任校內其他單位或行政人員。
      • 校外安置:協助教師至全國大專教師人才網登錄,並提供至少3個月以上轉職輔導。
    3. 教評會審議:若無法安置或教師無意願接受,依大學法及教師法施行細則規定,提送教評會審查。
    4. 本部審議:資遣案經教評會審議後,函報本部同意後資遣。
  4. 各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須於104年8月1日起配合辦理,若未依規定辦理,本部將自105年1月1日起納入私校獎補助款扣減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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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1030301129 保存年限: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