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函 民國104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

                                                                               銓敘部 函

主旨:民國104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新增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得適用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給付;其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 105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請查照並轉知各要保機關依規定辦理。說明:一、依考試院104年10月7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71532號及行政院同年月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400478922號函副本辦理。二、查公保之財務預警及保險費率釐定機制,係依103年6月1 日修正施行之公保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由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委託精算機構,每3年辦理1次保險費率精算,每次精算50年;精算時,88 年5月30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不計入保險費率。依上開機制精算之結果如有(一)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5%,或(二)第 1 頁共 3 頁 1777178583檔  號:保存年限:裝訂線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之情形而需調整費率時,應由本部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下簡稱兩院)覈實釐定之。三、現行公保法第48條規定,公保養老年金規定,僅適用於私立學校(以下簡稱私校)及部分退離法制「未定有月退休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之被保險人,爰應區分「適用年金規定者」與「不適用年金規定者」,分別精算並釐定費率。次查104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之公保法第48 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新增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以下簡稱新增適用公保年金規定者),得適用公保年金給付規定;其保險費率,依同條第7項規定,應按年金所需費率,覈實釐定之。四、茲以公保保險費率,前經兩院以104年7月17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50001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0400398132號函重行釐定—不適用年金規定之其他被保險人調整為8.83%,一次到位調整;適用年金規定之私校被保險人為13.4%,並分3年調整(第1年及第2年各調高2%;第3年再調高 1.15%),並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本次新增適用公保年金規定者之保險費率,基於繳費義務與給付權利對等之社會保險原理及公平原則,並審酌新增適用公保年金規定者之離退給與制度,與私校被保險人同屬無月退休給與,亦無優惠存款制度,爰其保險費率應比照私校被保險人適用之保險費率釐定;案已經兩院以104年10月7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71532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0400478922號函重行釐定是類人員公保之保險費率為13.4%,並分3年逐步調整至13.4%(第1年及第2年各調高2%;第3年再調高1777178583 1777178583  1.15%,至107年調為13.4%)。五、請速將依法應繳納之保費及清冊等相關作業與表格,轉知各要保機關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