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函
主旨
民國104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新增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 (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得適用公保年金給付; 其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105年1月1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請查照並轉知各要保機關依規定辦理。
說明
- 依考試院104年10月7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400071532號及行政院同年月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400478922號函副本辦理。
- 查公保之財務預警及保險費率釐定機制,係依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保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 由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委託精算機構,每3年辦理1次保險費率精算,每次精算50年。 精算時,88年5月30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不計入保險費率。 若精算結果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5%,或因增減給付項目、內容或標準影響財務時, 應由本部評估並報請兩院覈實釐定。
- 現行公保法第48條規定,公保養老年金僅適用於私校及部分退離法制「未定有月退休給與」、 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之被保險人,需區分「適用年金規定者」與「不適用年金規定者」分別精算。 104年6月19日修正施行之第48條第1項第2款,新增被保險人適用公保年金給付規定; 其保險費率依同條第7項規定,應按年金所需費率覈實釐定。
- 公保保險費率前經兩院於104年7月17日重行釐定:
- 不適用年金規定之其他被保險人調整為8.83%,一次到位。
- 適用年金規定之私校被保險人為13.4%,分3年調整(第1年及第2年各調高2%,第3年再調高1.15%)。
- 請速將依法應繳納之保費及清冊等相關作業與表格,轉知各要保機關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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