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函,為配合銓敘部函轉衛生福利部宣導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有關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規定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 函

主旨:為配合銓敘部函轉衛生福利部宣導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 款,有關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納保規定已於112年9月30日屆期,因涉及公教人員保險 被保險人未來退保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權益,爰函轉銓敘部及衛生福利部相關函文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被保險人。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2年10月3日部退一字第1125617086號書函辦 理。

二、查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未滿65歲國民,在國 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 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 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除應參加或 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 國保)。先予敘明。

三、次查上開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茲考量案涉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個人日後參加國保權益,爰請協助宣導;至若被保險人尚有其他國保疑問,請其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

 

銓敘部 書函

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民國112年9月22日衛部保字第1121260364號 函及該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議第121次會議紀錄影本各1份供參並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旨揭112年9月22日函辦理。

二、查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 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由 於上開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先予敘明。

三、次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第121次會議決議略以, 對於前開規定落日後可能受影響之曾參加軍公教保對象,請轉相關權責機關(單位)了解及預為因應,以保障其老年生活經濟安全。嗣衛生福利部考量此類被保險人尚值青壯年,未來得持續累積其他職域性社會保險年資,爰以旨揭112年9月 22日函,請本部及國防部適時協助宣導及預為因應,俾增進其老年經濟安全之適足保障。茲以本案涉及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個人日後參加國保權益,爰請適時轉知要保機關,並協助宣導;至若被保險人尚有其他國保疑問,應請其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