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桃園市政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與勞工權益」宣導

說明: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為使勞工瞭解相關權益並鼓勵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桃園市政府製作宣導摺頁及「育嬰不困男」影片(影片請掃描摺頁QR CODE)。

宣導摺頁:CEDAW教材宣導--育嬰留職停薪規定與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