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函
主旨: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修正公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後段、第28條及第29條,本院定自115年6月30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15年1月1日 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國家發展委員會114年10月21日發力字第1141101091號函 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33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 函
主旨: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修正公布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後段、第28條及第29條,本院定自115年6月30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115年1月1日 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國家發展委員會114年10月21日發力字第1141101091號函 及「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33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