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不適任學校人員查詢,請依說明督導所轄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建立報告列管機制。
附件:1150311教育部臺教學(三)第11528004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