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鑑與獎勵制度

元智大學教師評鑑與獎勵

 

本校為提升教學、研究及輔導暨服務之品質,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一條訂定「元智大學教師評鑑與獎勵辦法」。適用對象為全校講師級以上專任(可含合聘)教師,並於本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惟服務未滿一年者,可參加研究評鑑及研究績效獎勵。符合部分條件者,得逕免受評或申請免接受評鑑。教師年度績效獎勵實施程序另以「元智大學教師學年度績效獎勵實施細則」訂定之。

「校教師評鑑與獎勵審議委員會」負責教師評鑑與年度績效之評審、年度各等第績效獎金之擬議及其他有關教師評鑑與年度績效獎勵事項之審議。

教師學年度表現符合「元智大學教師評鑑最低要求標準」規定,則視為通過評鑑;未達此標準者,應依「元智大學教師評鑑最低要求標準」規定,確認是否未通過該學年度教師評鑑。112學年度審查教師111學年度評鑑與獎勵作業預定時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