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0條第3項後段規定,辦理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人員查 詢,使用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 防治事件之資料時,請依說明辦理

有關學校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0條第3項後段規定,辦理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人員查詢,使用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時,請依說明辦理。

附件:1150323教育部臺教學(三)第1150018502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