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知情權益,重申事件管轄學校或事件管轄機關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被害人是否受理。
附件:1150615教育部臺教學(三)第11500500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