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函 檢附修正後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 月攤提計算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並自民國106年6月1 日起生效。

                                                                                         銓敘部 函

主旨:檢附修正後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 月攤提計算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並自民國106年6月1 日起生效。

說明:

一、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7條規定:「( 第1項)被保險人依前條第3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 其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 之總和,不得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2倍之 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年金給與上限)。……。(第4 項)第1項所定每月退休(職、伍)給與,包含下列內涵 :一、被保險人支(兼)領之月退休(職、伍)給與或類 此之非一次性離退給與。

二、被保險人支(兼)領之一次 性退休(職、伍)給與、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類此之 一次性離退給與,應依平均餘命,按月攤提併入每月退休 給與計算。

三、被保險人依規定領有其支(兼)領一次退 休(職、伍)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第5項)前項第 2款所定一次性離退給與之按月攤提計算方式,於本法施 9 12 第2頁, 共2頁 裝 訂 線 行細則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 本法第17條第4項第2款所定平均餘命,由本保險主管機關 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每3年檢討一次並 公告之。」 二、次查本部前以103年6月9日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公 告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月攤提計 算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自103年6月1日生效)迄今, 將屆滿3年,爰依前開規定,重新檢討修正,並自106年6月 1日生效。